纪念十月革命 | 苏联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怎样加强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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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是工厂唯一有权利的一长制首长。工厂的一切都应服从他。”“搞劝说那一套,他就不是厂长”。“厂长在工厂里走时,大地应该颤抖。每个值班人应当去向他汇报。”
三、国营企业、集体农庄中领导和群众的关系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从工农群众中选拔了大批坚强的优秀代表担任国营企业的领导。为了“拯救遭到严重破坏的国家”,防止帝国主义者扼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迅速恢复经济,列宁首先依靠广大工农群众的首创精神,指出社会主义革命“只有在人民大多数,首先是劳动群众大多数表现出有历史意义的独立创造精神之下,才能顺利实现。只有在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能够表现充分的自觉性、思想性、坚定性和忘我精神的情形下,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才有保障。”为了同革命队伍内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种种表现:自由散漫、无政府状态、混乱现象、动摇情绪等作斗争,列宁指出必须把劳动群众的“民主精神与劳动时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与劳动时绝对服从苏维埃领导者一个人的意志的精神结合起来。”他一方面强调在生产中应“使成百成千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另一方面又强调指出:“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群众应当有权提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
斯大林在一段时期内也重视提高全体劳动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吸引广大工人群众参加经济管理。一九二五年在生产单位建立了生产会议和临时监察委员会,并继续从工人中选拔领导干部。
但后来联共(布)在企业管理上逐渐偏离了列宁的路线。一九二九年九月联共(布)中央通过了《关于整顿生产管理和建立一长制的措施》的专门决议,指出:为了消除生产中的无人负责现象,“必须把管理企业经济生活的一切纽带都集中在工厂领导人手里”,厂长可以直接任命企业的一切行政和技术人员。党组织不得干涉厂长管辖的业务。以后联共(布)又多次强调要实行“真正的一长制”、“严格的一长制”。一九三四年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卡冈诺维奇在联共(布)十七大说,“工长是车间小组的绝对领导者,车问主任是车间的绝对领导者,厂长是工厂的绝对领导者。”同年他又在一次重工业工作者会议上说,“厂长是工厂唯一有权利的一长制首长。工厂的一切都应服从他。”如果“搞劝说那一套,他就不是厂长”。“厂长在工厂里走时,大地应该颤抖。每个值班人应当去向他汇报。”一九四一年二月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会议的决议指出,“必须大大加强企业的一长制,使企业经理真正成为对企业和生产的状况负有完全责任的全权领导者”,“使工长成为他所负责的工段的全权领导者”。这样,工人群众对领导的监督作用就大大削弱了。
在苏联的国营企业包括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由于反复强调贯彻一长制,企业领导人的权力很大,他们往往不走群众路线,有些人甚至对来自群众的批评进行压制和报复,把他们所领导的单位变成了自己的“世袭领地”。在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腐蚀下,不少人蜕化变质,成为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苏联在建立集体农庄初期,集体农庄领导人主要是党派往农村工作的优秀工人和在集体化运动中涌现出来的贫农积极分子。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〇年苏联先后派出了二万五千名优秀工人到农村担任领导工作。一九三〇年六月联共(布)十六大决议指出,集体农庄运动组织方面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建立从集体农庄庄员中提拔干部来担任领导工作的制度”。因此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的初期,农庄领导人主要来自工农劳动群众。为了巩固集体农庄,发展集体生产,他们带领群众同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进行了斗争,在庄员中树立了威信,他们同群众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的新型关系。
一九三五年二月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其中规定集体农庄的最高管理机关是庄员大会,有关生产、分配等一切重大事务都要经过庄员大会讨论批准。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和农庄主席,负责日常工作。但是这个章程没有提到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当时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和农庄主席是由党的区委领导的,集体农庄党组织对它们只能起监督作用。同时由于苏联从三十年代起不断在国营企业加强一长制,集体农庄也受到影响,农庄主席的权力很大,在许多集体农庄出现了违反民主管理原则的现象。
《示范章程》规定,开除庄员要由庄员大会通过后才能执行,但一九三六年以后,许多地方的集体农庄主席往往不通过庄员大会就擅自决定开除庄员。
一九四六年九月联共(布)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的决定中指出,“许多集体农庄不召开庄员大会,因而使庄员不能参预集体农庄事务,实际上农业劳动组合的一切事务,包括收入的分配、经济计划以及一切资财的处理等,都由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或主席决定,而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和主席并不向庄员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最糟糕的是区的党组织和苏维埃机关不通知庄员就任免集体农庄主席。这种情况使集体农庄主席感觉不到自己要向庄员负责,使他们处在与庄员无关的地位,失去了同庄员的联系”。这样就“破坏了集体农庄领导和庄员之间的民主关系”。
一九五二年十月马林科夫在苏共十九大报告中也指出,“违反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情况仍然存在”。当时基辅州就有不少集体农庄主席住在离农庄几十公里以外的城里,很久才坐小汽车到农庄转一下,他们对庄员动輒威胁辱骂、扣罚款、甚至开除,对敢于揭发他们的干部和群众打击报复,甚至逮捕“法办”。一些集体农庄领导人长期脱离劳动,脱离群众监督,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甚至蜕化变质,成为农村中的特权阶层。
四、工农关系中的“剪刀差”问题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工农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相互支援、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全民和集体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工农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进行。农民还通过税收形式直接向国家提供财政积累。因此在工业支援农业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比价、农产品的购留比例及向农民征收税额的标准等问题上,工农之间必然会产生一些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这里主要介绍苏联工业品和农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问题。(注:“剪刀差”是“剪刀状价格差距”的简称,一般是指在工农业产品的比价中,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不合理的价格差距。如果把一定时期内工农业产品价格变动的情况用统计图表来表示,工业品价格呈上升趋势,而农产品价格则呈下降趋势,两者好象张开的剪刀形状,故称为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
十月革命后,列宁一贯关心处理工农关系问题,在一九二〇年十二月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承认自己对农民是负了债的。我们用纸币从他们那里拿来粮食,我们是向他们借的,我们应当偿还这笔债务”。后来在《关于俄共的策略的报告提纲》中又指出:“从社会主义的观点看来,只有完全恢复运输业和大工业,使无产阶级能够拿出为农民日常生活及改进其经济所必需的产品同农民的粮食相交换,小农与无产阶级的联盟才能完全正常和巩固。”但列宁逝世过早,对影响到工农关系的“剪刀差”问题还来不及亲自加以解决。以斯大林为首的联共(布)在理论上认识到解决“剪刀差”问题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经验,以及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实践上对“剪刀差”问题并没有妥善解决。
当时联共(布)中央认为,通过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向农民征收“一种类似贡税的东西”,以加速积累工业化的资金,是必耍的。一九二九年二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委主席团举行联席会议,通过关于“剪刀差”问题的决议,指出:“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即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卖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
联共在强调“剪刀差”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也曾主张逐步缩小“剪刀差”,曾经先后采取过降低工业品零售价格和出厂价格等措施。如一九二七年联共(布)中央全会就通过决议,要求工业品零售价格至少降低百分之十,工业品成本平均至少降低百分之五,商品流转费用缩减百分之十五。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一般规定得比其价值为低,而工业品的价格则规定得较高,因而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一九二七年联共(布)中央全会指出:“最近半年来在保持农产品原有价格水平的情况下,工业品零售价格降低得不够,这就引起了‘剪刀差’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苏联国家计委等机构的材料计算,二十年代下半期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指数比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指数要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一九一三年的数字为基数)。从一九二八—一九二九年度至一九三四 — 一九三五年度期间,谷物的收购价格始终没有改变。一九三五年谷物收购价格提高了百分之十,但同时却提高了谷物和谷物产品的零售价格。
“剪刀差”问题长期没有适当解决,直接影响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收入的增加,扩大了工农收入之间的差距。苏联工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在一九三八年为三千四百四十七卢布(旧卢布,下同),而集体农庄每户现金总收入在一九三七年约为一千八百卢布。由于上述工农收入差别的存在,加上当时联共过分强调从农村抽调大批劳动力支援工业建设,致使农村人口不断流入城市,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迅速改变。根据苏联中央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从一九二六年到一九三九年,城市人口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从百分之十八增加到百分之三十三,而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则相应从百分之八十二减少到百分之六十七。这种趋势在四十年代以后进一步有所发展。
五、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的关系
为了缩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正确处理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之间的关系,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对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在工厂企业设政治委员,对资产阶级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一九一八年十月人民委员会颁布法令,废除学位和学衔,并取消与此有关的一切特权。列宁在对留用的旧知识分子实行高薪时明确指出,这是一种“赎买”,并规定党员专家不得领取高薪。同时列宁强调要在最短期间培养出各方面的工农出身的专家,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无产者和农民有实际可能受高等教育”。
在斯大林领导下,苏联党和政府在三十年代以前为了缩小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之问、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也强调要把工农及其子女送进学校学习,培养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一九二六年六月,联共(布)中央指出:在招生制度上应坚持阶级原则,要求高等学校、工农预科和中等技校主要招收工人、农民(雇农、贫农、中农)及其子女。为了使工农学员不脱离生产劳动,一九二八年又强调,学生必须“从进入高等技术学校学习的最初几年起就和生产、工厂、矿井等有密切联系。”全俄第十五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还指出“实行综合技术教育的学校应当成为苏维埃政权手中消灭社会分裂为阶级、消灭城乡矛盾和消除脑力、体力劳动差别的手段之一。”一九三四年七月,斯大林指出,“知识分子只有和工人阶级结合起来,才能是强有力的。”一九二七年十一月,苏俄教育人民委员部部务会议否决了一项关于建立博士学位的草案,认为在苏俄建立学位制是不适宜的,抵制了企图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错误主张。这些做法对缩小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之间的差别、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苏联党从三十年代起对知识分子队伍的情况作了错误估计,并过高估计了知识分子的作用。一九三六年苏联宣布阶级消灭后,联共(布)领导认为,苏联知识分子已经是“完全新的劳动知识分子”,“旧知识分子的残余已溶解在新的、苏维埃的、人民的知识分子中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苏联,“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利益上的对立已经消失了”,“他们之间过去的仇视连一点影子也没有了。”因此就不再强调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一九三九年,联共(布)十八大决议中说:“现在,当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阵地获得最终巩固以后,事业就决定于掌握生产技术的干部,事业就决定于领导劳动人民大众为共产主义的彻底胜利而进行伟大斗争的苏维埃的文化力量。”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苏联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了学位、学衔制,加强了知识分子中间的等级制度,扩大了知识分子包括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的特权。一九三二年九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教育计划和制度》的决议指出:设立学位制是必要的。决定按学衔和不同教育工作性质,分级重新制定教学人员的报酬,并设置教龄津贴。一九三四年一月,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设立学位、学衔制度的决议。决议规定学位分副博士和博士两种。学衔在高等学校分助教、副教授和教授三种;在科学研究机关分初级科学工作者、高级科学工作者和研究员三种。另外在科学院还有院士、通讯院士两种学衔。并规定主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高等学校副校长、系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等,须由取得学位、学衔的人担任。从一九三七年开始,在高等学校实行职务工资制,规定有学位的人的职务工资高于同职而无学位的人。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关于学生助学金发放办法》,规定对学生按不同年级和学习成绩发放助学金,对国家特别需要的专业的学生增发助学金。此外,陆续为知识界设立了“功技工作者等,给获得这些称号的知识分子以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到五十年代初,苏联多数工厂企业已由“专家”担任领导。在农村,一九五二年苏共十九大决议,要求每一个拖拉机站中担任站长、总工程师、修配厂主任等职务的人,“一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专家。”同时还要求“把具有中等和高等农业教育的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经过审查的专家选拔到集体农庄主席的职位上。”
到一九五三年,全苏联共有博士八千五百人,副博士五万九千五百人,教授八千五百人,副教授二万四千七百人,高级研究员一万二千九百人,院士一百一十六人,通讯院士二百三十二人。这七种人共达十一万四千四百四十八人。这些知识分子普遍享受比工农群众高得多的物质待遇,而且其中不少入担任领导工作。许多“红色专家”虽然出身很好,但在资产阶级教育和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影响下,背叛了自己的阶级,成为高踞于工农群众之上的精神贵族,成为资本主义复辟的社会基础。
(转载《国际问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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