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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主持制定新中国首部宪法的政治智慧

  01

  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

  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就想制定一部国家宪法,用来治理国家。但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未完全结束,包括一些边远地方和沿海的一些岛屿尚未解放,逃往台湾的蒋介石集团与潜伏在大陆的敌特分子还在蓄谋反攻大陆或搞破坏活动;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工作刚刚展开,千头万绪、非常繁杂;加上在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就耽搁了好几年时间。

  但是,制定新中国宪法事宜,是毛泽东心中非常重视的一件大事。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参加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他受毛泽东的委托,就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向斯大林征求意见,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设想。斯大林赞成中共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同时提出,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该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提前。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毛泽东在会上讲话表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而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制定通过并颁布国家宪法。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是当务之急。经会议协商,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进行宪法起草制订工作。

  02

  带班写成宪法草案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指明国家发展方向和道路的顶层设计意义。在毛泽东领导“五四宪法”制定工作的过程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顶层设计的问题,如“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如何将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一步明确”等问题,经过毛泽东认真思考,形成了政治智慧成果,体现在了宪法草案中。

  关于“五四宪法”的顶层设计意义,毛泽东曾经讲过:“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集中精力,解决某一阶段的突出问题,是毛泽东惯用的工作方式。领导宪法起草小组起草“五四宪法”草案即是一例。

  1953年12月14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来到杭州,集中精力用了将近3个月的时间,数易其稿,写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五四宪法”草案稿本。

  在带班起草“五四宪法”草案的过程中,毛泽东不仅口头上谈意见和建议,而且多次在宪法草案的稿子上,注写批语,改写文字,将自己对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顶层设计思考,寓于宪法文本。

  1954年3月初,经过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脱稿,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在起草宪法草案的过程中,对新中国发展方向和道路所作的思考。其中,“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国家的民主化”是比较突出的两个方面。

  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方向,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强调了宪法草案的着重点是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正好适应了新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历史需要。

  关于“国家的民主化”,《说明》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同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也要求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

  在宪法草案的政治制度设计中,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关键性的地位。它选出国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关,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有权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而国家主席无权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毛泽东看来,这种“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政治上统一的愿望,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此外,毛泽东还对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行了创造性思考。在毛泽东带班写成的宪法草案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格局和新中国发展道路的方向已经比较明晰,这为“五四宪法”成为一部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宪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3

  发起3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

  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参与制宪工作是应有之义。毛泽东领导发起关于“五四宪法”的3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是一次发扬民主原则、践行群众路线的典范,也是“五四宪法”能够成为一部“得到大家拥护”“得人心”的宪法的重要原因所在。

  第一次大讨论,是在毛泽东带班完成的宪法草案初稿的基础上,经过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进行的,提出了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经过这一次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正式的宪法草案。

  第二次大讨论,是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全民讨论进行了近3个月,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这些意见经过当地党政领导部门收集,及时上报中央,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汇总整理成25大本,共138万条。对于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高度重视,认真考虑,并据此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

  第三次大讨论,是将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修改后的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9月9日举行的第三十四次会议和9月14日举行的临时会议讨论通过,然后送9月15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其中,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参与者大多数是将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五四宪法”起草的全过程来看,9月14日的临时会议是对“五四宪法”草案的最后修改。

  对于3次大讨论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毛泽东曾经讲过:“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多人讨论,然后是3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00多人又讨论。”经过3次大讨论,可以说,“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在经过了中共中央起草和3次大讨论的过程后,宪法草案被提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54年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这是一部将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和创造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最高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的宪法,也是一部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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